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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3-03-14 09:54: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团队、课题组、教研室、科室、学院:

我校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需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进行人遗资源相关的审批和备案,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简单归纳:

500例以上均要上报采集审批。

材料、数据出境,1例也需要办理备份备案审批。      

特别强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合作双方可以使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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